当这些因素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时,政府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提高纸币发行量,使纸币膨胀以适应物价总水平上涨,要么使社会生产衰退。
本期我们就财税领域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对话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韦森教授。进一步促动各级政府进行预算公开。
现在大多数地方政府在每年的报政绩时,首先要报的是政绩是本地区的GDP增加了多少,另一个就是也会报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增加了多少。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已经保持了一个近20年的高速增长势头。目前国务院和人大相关部门正在着手做的修改《预算法》,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应该是近些年中国税收总量和宏观税负快速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搜狐财经:您认为,当前我们在税收领域内还存在哪些重要问题亟需解决?韦森:我觉得有几个问题需要决策层和社会经过广泛讨论而逐渐形成共识,以渐进性加以改革:首先,作为一个人均收入只有5000多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国家的宏观税负已经不低了,已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了。
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公开讨论,然后提交人大审议。搜狐财经:在您看来,在上述问题中,短期内最有可能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韦森:结构性减税。这是因为地方公营企业分散在各地,承担的干预经济的任务量大,并且直接服务于各地民众。
非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国有企业,是因为国有企业属于公有制经济成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与其国家制度格格不入。还有一部分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演化为地方公营企业,即由各地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基础的存在,只能反映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性,即国有企业表现的是其他非社会主义性质企业不具有的特殊性质。
而今,在改革的进程中采取的许多措施是有悖国有企业改革宗旨的,实质上是反过来用公营企业取代国有企业,只是在名义上还称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中,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却不由公营企业的存在而决定。
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营企业,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除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特性外,也具有国家一般性,即也具有国家一般管理要求的共性。而公营资产只是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包括财政信用资金的投入,是财政资金的积累。在资产的使用上,国有企业的原则规定是不能改变的,必须由始至终使用全民所有性质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完全不同于公营企业,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国有企业改革不是要改变自身的性质,而是要改革自身的经营方式和提高自身的生存能力。
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公营企业的经营都是政企不分的,即企业都要听从政府的安排,政府始终控制企业,企业基本上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政府任命。国有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制度,公营企业制度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如果我国能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经验,那是十分有利的,而若我国无法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取得这种经验,那就只能自己创造这方面经验。改革国有企业不是改变国有企业,其经营机制是需要改革的,其基本性质及决定其基本性质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若改变了那就不是国有企业。
问题只在于,一定要分清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设立目的的不同,不要用公营企业的设立目的取代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也不要用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取代公营企业的设立目的,要明确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企业,各有各的设立目的,各自的设立目的决定各自的社会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只凭主观臆断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
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相应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公营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虽然财政资金也是属于人民的,但具体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手中代表不同的利益要求,这与国有资产统归全民所有的利益关系不同。
在我国,存在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存在决定的。公营企业使用的资产主要是公营资产,公营资产不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资产,公营资产是政府所有的资产,不论哪一级政府所有的资产都统称为公营资产。如,美国的公营企业负责人是由总统直接任命。由于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同,所以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的同一时期,各地的公营企业规模也可能不同。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制度性存在,肩负着改变社会的使命。当前,最重要的改革是坚持国有企业改革。
更准确地讲,在21世纪初,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现在,重要的事情并不仅仅在于要坚持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而是同样要更清楚和更强调公营企业的设立目的,不要用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去影响公营企业的设立目的,一定要保持公营企业设立目的的独立性和确定性,也一定要在区分公营企业的设立目的上做出明确的宣传和解释。
充分而不是有保留地发挥制度演化的作用,明确而规范地设立公营企业于非竞争性领域,以此区别国有企业改革,使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能分别走上不同的生存与发展之路,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经历30年后,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将公营企业从国有企业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建设。
从改革方面讲,地方政府无权处置国有企业。这些演化后的企业都改变了原先的国有企业性质,而成为最先明确职责和发挥作用的公营企业。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归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掌握,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运作所有权,即所有权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和以何种方式运作,都不归属于任何一级政府,都始终保持在全民手中,全民掌握的所有权具有集合性,其成员不享有整体拥有的权力,其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一、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是有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原则而创立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实现部分国有企业的制度演化,在我国既要设立国有企业,又要设立公营企业,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国际社会接轨的要求。国有企业的设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消灭人剥削人的经济制度,从而创造出一个新的社会,一个从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
初级阶段的界定表明,我国现存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还是不完全的,还是较少存在,如果性质是完全的,又几乎全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那就不是初级阶段了,而是到了社会主义最后完成阶段。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不再保持与政府紧密不分的关系,成为具有相对独立经营权的企业,这与公营企业是分道扬镳的。
而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包含公营企业在内,是不需要进行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制度与公营企业制度的并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度的并存。
在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国有资产与公营资产一定要划分清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名义上为国家拥有,而公营资产实际上属于各级政府,政府也代表人民,但在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上,只能明确是归全民所有,不能将此权限等同于归各级政府所有的产权。无论是从改革的目的出发,还是从国有企业设立目的出发,都不能将国有企业理解为公营企业,都不能将国有企业的改革引向抹煞国有企业存在的改变之路。
国有资产的来源与公营资产的来源是有区别的。改革要求社会主义制度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要求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公营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公营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如果是在纯粹的社会主义社会,那可能是国有企业要占领一切经济领域,至少也要占领全部的竞争性经营领域。
在社会主义国家,既存在国有企业,又存在公营企业。在世界上,各个国家设立公营企业都是出于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目的,社会需要有政府这样的干预,才能有效地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演化要求将处于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分流出来,单独作为一种经济成分存在,即作为公营企业存在。现阶段,坚持社会主义的表现实际上是很具体的,就表现在坚持国有企业上。
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经营,指的就是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不受政府干预。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经济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已转成为对公营企业的研究,普遍认为中国的改革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对坚持国有企业改革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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